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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屬應取得扣繳憑單、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所得: 納稅人常主張未收到以上憑單而漏稅,但是這類所得總額若達25萬元以上,而其補稅額又達1.5萬元以上者,漏稅行為需以違章案件處罰。未收到扣繳憑單者,應速洽所得給付單位補發。
二、無所得扣繳憑單等之所得: 納稅人常以無所得憑單為由,漏未申報,經稅捐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,這類所得包括一時貿易所得、多層次傳銷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、抵押利息及出租房屋予個人而收取的租金所得等在內。
三、漏未申報扶養親屬的所得: 例如扶養子女打工所得或直系親屬的利息所得。
四、軍、公、教人員退休(伍)金優惠存款的利息雖不必扣繳,但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五、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、幼稚園、托兒所其他所得,其負責人誤以為稅捐機關核定稅款即可,而漏未申報。這類案件,如經稅捐機關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,除補稅外還要處罰。
另外,納稅人要掌握自身的申報權益,除應注意今年稅法規定的不同處外,申報時也要注意不要再犯上述的錯誤,並應將申報書上的戶籍地址、存款帳號等資料書寫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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